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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驾车冲撞疫情防控现场,很刑很可铐! [复制链接] qr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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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8 21:59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驾车冲撞疫情防控现场,很刑很可铐!
   裁判要旨
   被告人谢某甲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无视疫情防控有关要求,拒不配合疫情防控人员工作,扰乱疫情防控现场工作秩序,为发泄个人不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他人财物损失达人民币9623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要求出行人员佩戴口罩,对进出人员进行检查登记、体温检测,是防范疫情蔓延的有效措施。被告人未佩戴口罩出入村庄,不仅不配合现场疫情防控人员工作,反而为发泄个人不满,驾车撞击他人用于疫情防控的宣传车辆,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酌情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谢某甲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谢某乙的损失,取得了谢某乙的谅解,系初犯、偶犯,可依法从轻处罚。
基本案情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1日,兴国县长冈乡塘石村委会根据上级部署,派出村干部谢某乙与志愿者谢某丙、谢某丁、谢某戊四人在塘石村富胜组斧头脚路段设立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临时检查点,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劝返等。当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谢某甲驾驶赣B68B31江铃宝典牌皮卡车经过该检查点,在场值班的谢某乙等人要求谢某甲下车进行登记。此时恰逢兴国电视台记者在检查点采访报道疫情防控工作,谢某甲因自己没有佩戴口罩害怕被记者拍摄、录像,便拒绝下车接受检查。村干部谢某乙多次要求谢某甲下车登记,谢某甲不但不下车登记,还与谢某乙争吵,并依旧驾车慢慢前行。为迫使谢某甲下车登记,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等人一起上前将谢某甲车子拦住、逼停,谢某甲才下车接受检查登记。为防止谢某甲逃避检查,谢某乙便临时将自己所有的用于疫情防控宣传的赣B47903白色奇瑞牌小汽车驾驶至路中间,停放在谢某甲车前用以拦截。谢某甲见状后,便认为自己是本地人,谢某乙这样做没有给其面子,心里很窝火,为发泄心中不满,遂返回自己的赣B68B31皮卡车上,驾驶皮卡车连续三次撞击赣B47903“防控宣传车”,导致该车严重受损。民警接警后,及时到达现场处置并将谢某甲传唤到案。经鉴定,赣B47903小汽车受损价值人民币9623元。被告人谢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了谢某乙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谢某乙的谅解。检察机关指控指控被告人谢某甲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谢某甲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无视疫情防控有关要求,拒不配合疫情防控人员工作,扰乱疫情防控现场工作秩序,为发泄个人不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他人财物损失达人民币9623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裁判结果
兴国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5日作出(2020)赣0732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案例评析
本案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谢某甲目无法纪、漠视防疫要求,拒绝下车接受防疫检查,与防控人员争吵,心里很窝火,为发泄心中不满,驾驶皮卡车连续三次撞击 “防控宣传车”,导致该车严重受损,严重扰乱了疫情防控工作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寻衅滋事罪规定的“任意损害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寻衅滋事罪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很好地示警作用。
(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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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珺珺
发表于: 2022-3-29 13:0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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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瓜群
发表于: 2022-3-29 13:5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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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知吾心
发表于: 2023-7-16 06:3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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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知吾心
发表于: 2023-7-16 06:3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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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ge
发表于: 2023-7-18 11:1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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