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大漂亮与大俊2010年登记结婚,2013年生育一子。2016年因大俊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居住,大漂亮对大俊在外的交往产生怀疑。双方约定,如大俊晚上十一时至凌晨七时不回家居住,每一小时支付“空床费”100元。事后由于大俊不回家居住,双方经常发生纠纷,大俊共计向大漂亮出具了欠其“空床费”3万元的欠条。2021年,双方感情破裂,大漂亮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诉请赔偿“空床费”3万元。 二、裁判要旨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离婚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不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也没有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对该主张不予支持。最终,法院经二审,在判决离婚的前提下,支持了大漂亮“空床费”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典》的原则,夫妻之间应当有互相忠实的义务,而配偶权又是夫妻婚姻关系的最直接体现。作为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丈夫陪伴妻子应当是其法定义务。但丈夫对妻子的陪伴义务,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并非支付了“空床费”就可以不履行夫妻的相关义务,陪伴义务具有人身属性,不能作为债的种类与金钱债务相互抵销。在未起诉离婚的前提下,夫妻一方不可以单独诉讼支付“空床费”。假如,夫妻双方明确约定了“空床费”的相关协议,在诉讼离婚时,可以一并主张,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最后,这种“空床费”协议大家认可吗?
|